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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18 15:22:11 来源:阳江日报 作者:谭维 |
小区业主遭盗窃损失财物,在小区监控系统缺失的情况下,小区物业管理方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记者接到了几宗相关投诉,部分业主对财物失窃,而物业管理方是否应作出赔偿产生了疑问。对此,法律人士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业主】 监控缺失业主财物屡遭盗窃 日前,家住二环南路一小区的陈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上月家中发生财物失窃,因小区缺少监控系统,该小区在6、7月发生了几起家中财物失窃事件,且难以找到窃贼。 陈女士的妈妈张女士说起家中遭窃仍心有余悸。“上月2日晚上9时,我与家人外出返家,一打开门便与小偷碰上面,小偷吓得马上逃跑了。经我们检查发现,家中防盗网被撬开,房内手袋等被翻乱,约有1500元现金被偷。”张女士说。 本月6日,与张女士同一楼层的冯阿姨一家也损失了1千多元。“小偷将卫生间窗口的防盗网撬松后钻进来,将房间内抽屉、衣柜等翻乱,部分零钱散落在地板上,床上还放着一把菜刀。小区内停放的摩托车也‘遭罪’,一摩托车电池被小偷偷走。”冯阿姨说。同一幢4楼的阿霞也告诉记者,去年她家也“进贼”了。“下班回家发现多个锁头被撬坏,一枚金戒指与2000多元现金被偷走。”阿霞说。 多位业主向记者介绍,近段时间,该小区已累计发生7起进屋盗窃事件。他们认为,小区监控系统缺失是造成业主屡次遭窃的重要原因,物业管理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应安装监控系统。 【物业管理】 已履行服务合同不予赔偿损失 陈女士说,数户遭窃业主曾向物业管理处反映监控缺失与失窃事件,希望获得相应赔偿,但物业管理处表示仅负责小区卫生、绿化与车辆停放等,拒绝赔偿损失。 记者联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无监控摄像系统是小区开发商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属物业安装管理范畴。记者从物业管理处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前期管理协议中看到,物业管理处对小区内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修装饰管理等进行管理、维护,并未提及义务安装监控系统一项。协议中还说明,物业管理处仅对小区内房屋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投保、管理,业主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则应由自己承担办理。 “我们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实行小区24小时安保值勤、车辆出入登记等,但并不可能完全杜绝盗窃行为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多项约定,遭窃业主需自行负责损失,物业管理处不予赔偿。”相关负责人说,业主应提高防盗意识,加固门窗。如业主需安装监控摄像,也可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集资安装。 【法律人士】 物管如未尽约定致业主失窃要担责 业主财物失窃,物业管理处是否要负责赔偿?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林良达律师表示,如物业未尽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失窃,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林良达说,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内容往往包含保安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良达提到,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盗窃行为的发生,业主单以失窃为由追究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但如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未达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参考《阳江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同时,财产被盗是因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也不可能全额赔偿,往往是赔付一部分。当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财物被盗,业主应如何维权?林良达提醒,财物被盗后,建议业主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完整反映案件情况,以固定相关证据。如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可向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双方如存在较大争议,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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